银行卡汇错不当得利起诉获法院支持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韦方与妻子均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压板厂打工。6月26日下午,韦方从厂里领回两人的4800元工资,赶到兴宁路一家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已下班,他便到自动柜员机存钱。韦方在没有放入自己银行卡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点击"存款"选项,将4800元现金存入后,才想起自己没有放卡也没有输入卡号。认真一查,发现柜员机里存有一张别人遗留下来的银行卡,他知道自己存错钱了,韦方赶紧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求助,客服告知他银行已下班,要第二天才能处理。
       血汗钱如此丢失,韦方心有不甘,他当晚拨打110电话报了警,兴宁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二天,银行大堂经理接待了韦方,她表示,钱已汇入对方账户,此事是因韦方自己疏忽造成的,银行不存在过错,因此在银行的业务范围内,不能帮韦方追回这笔款。但银行方愿意配合韦方用法律途径取回钱。
       当日,在警方的介入下,韦方通过银行找到卡主谭某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民警打电话给持卡人,要求对方尽快还钱给韦方,对方答应了。然而,韦方下午查询谭某卡里的存款时,却发现对方通过卡折合一的存折把那笔钱取走了。
       持卡人:没有偷也没有抢
       持卡人谭某家住宾阳县思陇镇某村,韦方几次与对方联系要求还款,均遭拒绝。谭某不还钱的理由是,他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韦方自己汇款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还钱。
       由于此事是个人失误造成损失,属于民事性质,兴宁派出所不能立案介入调查。无奈之下,6月28日,韦某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归还这笔钱。
法院: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韦方起诉谭某不当得利一案,于10月17日在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谭某没有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多份证据证实,韦方误将4800元存进了谭某银行卡中,在无证据证明谭某与韦方之间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谭某取得韦方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韦方。
       11月22日,宾阳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韦方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某承担。
       主办法官说,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尽管失误在韦方,谭某没有任何过错,但谭某同样必须无条件的将4800元现金返还给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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