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东原,男,1983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李年喜,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谢东原与被告李年喜、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4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东原、被告李年喜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同年6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东原、被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年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4日,二被告以其家庭经营的国旗石料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生产,并由被告李年喜给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该款经其多次讨要,二被告拒不归还,2010年二被告还为逃避共同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李年喜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款经过及数额均不属实。该笔借款系赌债,当时是经常红才介绍,向克井派出所刘永保借的钱,借款当时根本不认识原告,钱是在商业城邮政储蓄所现取的,赌场上借钱的规矩是经人介绍的,借条上直接写债权人的名字,借钱时不说用途。另外,借款本金是45000元还是47000元记不清了,利息大概有3000元或5000元,所以借条上写的是50000元。2、其与李丹离婚系因其借款赌博导致家庭破裂,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该笔借款系赌债,借款李丹并不知道,其同意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或者47000元。
被告李丹辩称:其与李年喜于2010年1月18日离婚,其根本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有该笔借款,且借款系李年喜借的赌债,不应由其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李年喜给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 谢东原现金伍万元整(50000) 李年喜
09.3.14"。证明被告李年喜借款5万元。
被告李年喜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给原告出具借条的经过同答辩时的意见。
被告李丹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不知道该借款,不予认可。
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年喜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09年3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款至今未还。另外,二被告李年喜、李丹于2010年1月18日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年喜借原告款50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年喜归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丹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且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不该由其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年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丹就其辩称也未提供证据,故其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该50000元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年喜、李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东原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谢东原诉被告李年喜、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