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诉张家杰民间借贷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原告张艳,女,1988年1月9日出生。
被告张家杰,男,成年。
原告张艳与被告张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11日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诉称:2010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批向其借款共计13000元,并承诺同年12月底还清,后于同年4月29日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13000元。

被告张家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4月29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艳13000元,于2010年12月底还清 欠款人:张家杰
2010.4.29",证明被告欠原告13000元,并承诺2010年12月底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款。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家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29日,被告欠原告1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据并载明2010年12月底还清,期限届满后,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关系存在,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艳13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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