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明君。
被告冯佳佳,男,汉族。
原告潘志强与被告冯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6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志强诉称:2010年6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9000元,并于当年7月25日出具了欠条,经其多次讨要,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归还该款。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到潘志强现金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于2010年8月3日前还清
冯佳佳 2010年7月25日"。证明被告欠其19000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其质证、抗辩等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9000元,约定2010年8月3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志强借款19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