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争争与被告冯佳佳民间借贷纠纷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原告李争争,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佳佳,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李争争与被告冯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争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佳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5日,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做生意,当时约定2010年8月3日前还清,后其向被告催要,被告给付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0年7月25日,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归还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25日,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李争争现金伍仟元整(5000)于2010年8月3日前还清,冯佳佳,2010年7月25日"。该款被告给付500元,余款45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归还原告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佳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争争欠款4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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