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应林,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合,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应林与被告王小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应林,被告王小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应林诉称:2007年12月9日,被告向其借现金10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王小合辩称:其已经将钱归还过原告,不同意再还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2年12月9日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其现金10000元。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称借原告现金属实,该借条也是其书写的,但记不清手印是不是其捺的。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亦认可该借条系其书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卢应林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王小合,
2007、12、9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该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经将款归还原告,因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小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应林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卢应林与被告王小合民间借贷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