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凤,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126号。
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樊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宇,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3号楼3单元68号。
原告赵凤诉被告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王振宇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凤诉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