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东张东西部合作示范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该单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成,男,1957年9月出生,住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来成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偿还99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10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其与张来成之间的纠纷经济源市纪检委等多家行政单位组成工作组处理过,属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原告张来成就本案已于2007年11月1日以同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9年11月16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了张来成的起诉,同时确认本案的案由应为劳动争议;2010年12月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了(2010)豫法民申字第4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现该案件正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因此,张来成的起诉均属于重复起诉。故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裁定,并裁定不予受理张来成的起诉。
张来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000元(含3000000元)以上的案件。"因本案标的为990000元,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而且目前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济源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故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上诉称,张来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因本案只审理当事人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至于张来成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来成民间借贷纠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