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洪惠,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杨险峰,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洪惠与被告杨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洪惠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险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洪惠撤回对被告杨险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洪惠承担。
郝洪惠诉杨险峰民间借贷纠纷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