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广明,铜山县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雷
上诉人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州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雷民间借贷纠纷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