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涛诉沈建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原告王景涛,男,1978年6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建立,男,1965年8月20日生。
原告王景涛与被告沈建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建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景涛诉称:被告在经营矿产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称一月内还清,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至。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身份证。
二、2010年3月27日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王景涛现金叁万伍仟元(35000元),沈建立,2010年3月27日"。
被告沈建立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因生意需要被告沈建立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
2010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欠王景涛现金叁万伍仟元(35000元),沈建立,2010年3月27日"。该笔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0年9月6日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归还,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关于被告归还3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及时还款,被告要求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自2010年9月6日起诉之日起到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本案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王景涛借款35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9月6日起诉之日起到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沈建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热点

电话:151-5522-4343

邮箱:568604729@qq.com

微信:15155224343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添加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律师
蚌埠经济律师网是互联网+专业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经济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经济案件。本站关键词:蚌埠著名经济律师|蚌埠知名经济律师|蚌埠著名民间借贷律师|蚌埠著名合同律师排行榜|蚌埠著名抵押律师|蚌埠知名担保律师|蚌埠著名借款诉讼律师|蚌埠知名十大经济律师|蚌埠合同案件知名律师|蚌埠经济案件最好的律师|蚌埠货款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蚌埠最好的律师|蚌埠知名律师排名|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蚌埠律师前十名|蚌埠案件律师排名|蚌埠最有名的经济案件律师|蚌埠合同案件金牌律师|蚌埠十大民事律师|蚌埠律师|蚌埠经济律师|蚌埠最好的律师|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合同案件

风险提示: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备案号:皖ICP备2023028665号-7 法律声明